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5民初28503号
原告:深圳市某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严某,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深圳市某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2025年3月21日,原告深圳市某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4.6元,减半收取计22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