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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5民初28503号 原告:深圳市某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严某,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深圳市某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2025年3月21日,原告深圳市某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4.6元,减半收取计22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