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28民初1041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江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负责人:***。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2025年5月14日,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