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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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1434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永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磷口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永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04民初3087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案款标的80654元及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费111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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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