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4民初12078号
申请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申请人:范某,男,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申请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范某等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某名下价值113454.85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21485049823********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范某银行存款113454.85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