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7156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华能电热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7482F,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河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39917,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门外化工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华能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华能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华能电热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华能电热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600元(江阴市华能电热器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能电热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 海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