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初6414号
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园,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华能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华能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未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