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84民初1448号
原告:江阴市华能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482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欧利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大道**工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13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政(四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华能电热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欧利雅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已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华能电热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华能电热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