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4696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能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阴市华能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211民初201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31367.50元。本院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部门、车辆所、工商部门等机构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号存款但数额太小,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用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到位金额为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行金或***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