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0133号
申请人:江阴市华能电热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7482F),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河塘村谈家宕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96531006),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开发区化工园区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华能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华能电热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华能电热器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