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叶子幼儿园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03民初5058号之一 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叶子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幼儿园员工。 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叶子幼儿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