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倪XX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02民初927号 原告:淮南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该公司员工。 被告:倪XX,女,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淮南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倪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淮南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淮南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XX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巫X 书记员张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