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125民初615号
原告:黑龙江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男,汉族。
被告:安平县某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子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
原告黑龙江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某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黑龙江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