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04执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人民线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5693715323W,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工业园区A-1片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人民线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存款,在***区龙湖汇景豪庭3栋202室有房产一处,该房屋设有抵押权且被人民检察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倩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