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首先,关于***的伤残等级问题,系由一审法院严格按照选鉴程序,最终摇号选定无锡中诚鉴定所作为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鉴定过程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故其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应予以采信。保险公司另对该鉴定意见书评定的十级伤残等级不予认可、对一审法院据此判赔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不予认可,却并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反驳,其上诉意见没有依据;其次,为证明其工作性质为瓦工,***提供了两份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工作合同,所载内容皆能表明其瓦工身份。虽不能有效证明其事发时的具体收入情况,但一审参照相近行业标准酌定其务工收入并不不当;再次,***为主张其被抚养人母亲的生活费,提供四川省蓬安县两路乡黄莲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和无收入来源证明各一份,已履行此项主张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虽对此有异议却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2元,由保险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