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全新城市管理维护中心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全新城市管理维护中心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1民初3665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电焊工,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全新城市管理维护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全新城市管理维护中心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