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1民初3665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电焊工,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代理人曹雯,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全新城市管理维护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景水平,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全新城市管理维护中心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苏晓
人民陪审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