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806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华中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鹏举,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36738645。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位庄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璐祥,河南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亦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裘珍妹,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9896611D。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480号山水国际中心3号1304室。
第三人:宁波玖鼎称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平,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1553394N。
住所:北仑新碶街道永久村永久路1号-8。
原告河南省华中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亦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玖鼎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河南省华中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华中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华中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河南省华中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美荣
审判员 韩卫民
审判员 黄琦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