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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6执恢44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华中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位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36738645。
法定代表人:韩志明。
被执行人:宁波本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洋沙山路7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6018176D。
法定代表人:袁海雨。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华中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本福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02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宁波本福机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4月2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浙0206破14号之五、之六民事裁定书,宣告被执行人宁波本福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裁定宣告被执行人宁波本福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的,应依法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宁波本福机械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206民初02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兴法
审判员李静杰
代理审判员朱奭慈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钱雪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