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中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市宁宇聚氨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华中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4309号之一
原告:济宁市宁宇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嘉诚路与呈祥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侯美书,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华中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位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韩鹏举,总经理。
第三人:田龙龙,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济宁市宁宇聚氨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华中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田龙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审理过程中,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单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