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齐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齐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桐庐县分水镇润发家电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8执18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齐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信大道388号君景庭7幢810室,组织机构代码:6998362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桐庐县分水镇润发家电商行,住所地桐庐县分水镇文化路(天目新居),组织机构代码:L4683280-9。 经营者:***。 权利人杭州齐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浙0108民初1028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桐庐县分水镇润发家电商行应支付案款7057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及经营者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及经营者暂无大额银行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但被执行人经营者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A×××××车辆,本院已查封。 3、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及经营者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及经营者未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及经营者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及经营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向申请人发出约谈通知书,申请人在要求期限内既未到本院面谈,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截止到2018年1月22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7057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68元和执行费959元,共计73097元及利息,上述款项均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