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539号
原告:杭州**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信大道388号君景庭7幢810室。
法定代表人:周昊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银、徐飞,浙江麦格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现代影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象山丹城天安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林松鹤。
原告杭州**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现代影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杭州**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杭州**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夏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