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展翔通信有限公司与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2民初2500号之一
原告:襄阳市展翔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江山南路黄家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浔美工业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2幢3楼西侧。
法定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78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襄阳市展翔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受理。
本院认为,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9月2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是确权之诉,但原告的起诉是给付之诉,并且未予变更。另外,原告襄阳市展翔通信有限公司称其已申报了债权。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襄阳市展翔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
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