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91民初1225号
原告:***,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7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