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07民初4572号 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园林路东港绿洲7栋1单元201室。 负责人:***,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