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民终1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樊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东方红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襄樊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5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庆德公司没有能够提供诉争房屋的规划手续、权属凭证、预售许可证,诉争房屋依托于庆德大厦业主共有部分建设而成,庆德公司对诉争房屋是否享有管领权、是否对要求移动公司支付租金或者占有使用费有合法的请求权,原审判决对该节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59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