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691民初4756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中原路78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襄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襄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