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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91民初6592号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某某。 被告:朱某某。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朱某某、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