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民终3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牛某、安徽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徐州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9民初8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于2025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18元(李某已预交),减半收取687.09元,由李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687.09元由本院退还李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