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11民初2221号 申请人: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恩州驿小区*号***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号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编号2994108041320190000020)担保金额183000元为申请人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