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1138号
原告:河南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院。
法定代表人:周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星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解放西路星凯国际城3号楼14-1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长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琼,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琴,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星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5元,由原告河南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