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河南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院/div>
法定代表人:周恒,总经理。
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豫0811民初22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纠纷已自行和解。现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河南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41×××37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春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