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405民初1274号
申请人: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衡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在本院审理申请人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愿意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