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玖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30财保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海南海玖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镇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北区展销中心四楼403-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宽(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宽(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火车站站前东路D03房。
法定代表人:***。
海南海玖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作出(2024)琼9030财保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0519.45元(户名: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解除保全申请人海南海玖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存款1650519.4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