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30民初1000号
原告:海南海玖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镇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北区展销中心四楼403-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火车站站前东路D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南海玖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原告海南海玖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海玖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海玖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54.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827.34元,由原告海南海玖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