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荣耀沙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下河线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3MA4PDN46R。
法定代表人:陶林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站前东路D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746081927W。
法定代表人:谌忠诚,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市荣耀沙石有限公司与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0日作出的永仲决字(2021)第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仲裁委员会永仲决字(2021)第3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