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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凯泽宏信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广商初字第694号 原告广饶凯泽宏信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凯泽宏信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解冻、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