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电源有限公司、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2民初46226号
原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冠路611号5幢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54179Y。
法定代表人陈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成兵,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雨,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以东凤城五路以北海荣皇冠国际第1幢1单元17层117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7732559。
法定代表人戴镕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广玉,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萍,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电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雨,被告委托代理人魏广玉、许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12月27日,其与被告签订《西安***电源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其向被告采购一台型号/规格为GPU400-330090L的400HZ电源,合同总金额13.8万元。其向被告支付了货款13.8万元以及配件费4170元,合计142170元。但是,被告交付的电源设备无法通过第三方检测。双方遂就设备整改进行沟通,却始终不能通过检测。依据合同约定,其有权退货,并向被告发出正式退货通知,将设备退还被告,被告拒收,不予返还货款。被告未能交付合格设备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诉请:1、解除双方签订的《西安***电源有限公司销售合同》;2、被告退还货款142170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承担自2021年3月26日至全部货款退还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8日为2980.04元;3、被告自行取回案涉型号/规格为GPU400-330090L的400HZ电源;4、被告赔偿检测费74836元、购买测试设备费25.5万元、运输费2970元、检测差旅费4521.61元,合计经济损失337327.61元;以上合计482477.65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案涉400Hz电源系定制产品,其依据双方确认的技术参数进行加工生产。虽然合同约定:“产品需通过第三方的相关测试”,但第三方测试的唯一依据是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其向原告交付产品后,原告却告知其准备大幅度提升产品性能,产品用于民航设备的实验被测机。原告单方将产品交付给第三方以实验被测机的标准进行测试,测试参考标准严重超出了双方确认的技术指标(如电池兼容性能)范围。超出合同技术指标的“第三方测试”在履约过程中无任何意义,不能作为原告退货的依据。原告据此要求退货与事实相悖。合同对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其系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产品,原告对产品验收后未提出质量问题,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违约。“第三方测试”并非合同中约定的技术参数,依约该测试并非其合同义务。综上,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合同明确约定测试费由原告承担。原告为提升产品性能,以通过测试而与其签订了第二份《西安***电源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合同价款4170元。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均为测试产生的费用,要求其承担,没有依据。其为积极配合原告作相关的各种测试,产生了大量的额外费用,保留向原告主张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7日,原告(需方)与被告(供方)签订合同编号为ACS00N19122701的第一份《西安***电源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采购一台型号/规格为GPU400-330090L的400HZ电源,合同总金额13.8万元;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产品应符合技术指标(详见附件一),免费保修1年;需方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附件一)进行验收,在产品到货两周内如有质量异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供方,否则视为合格;供方投递交货,并承担费用;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额的50%,供方收到预付款后安排生产,产品发货前支付剩余50%货款,供方收到全额货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产品需通过第三方的相关测试,测试费由需方承担,若测试无法通过,由供方负责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相关测试的,需方有权退货退款。合同附件一为“400HZ电源技术参数”。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预付款6.9万元,2020年5月12日支付剩余50%货款6.9万元。被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原告交付产品,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原告收到被告提供的400HZ电源后,即委托第三方进行测试。为顺利通过检测,2020年5月21日,原告(需方)与被告(供方)签订合同编号为ACS00N20052101的第二份《西安***电源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采购电压采样板、信号保护板、安装支架、风机支架、面板罩;合同总金额4170元。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电磁兼容检测中心服务确认表等资料,确认产品除电磁辐射骚扰(RE)不通过外,其余检测通过。在双方签订第一份合同之前,工作人员就已经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进行了沟通。在测试期间,双方自2020年11月又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进行整改沟通。2021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退货函”,载明:基于400HZ电源一直无法通过第三方的相关测试,根据合同约定决定退货,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3.8万元。次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关于退货函的复函”,认为在产品到货两周内,原告未以书面形式反馈质量异议,视为合格,且已经超过了退货期限;合同约定若测试无法通过,由其负责整改,其正在做相关各种实验;本项目其已经投资20余万元,双方应友好协作共同完成取证。2021年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整改函”,同意被告整改,并再次重申整改后的产品需要满足第三方的相关测试,否则退货。2021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整改函的复函”,提出配合整改事项为:整改时间20个工作日,具体费用5.36万元;由原告承担商务谈判运作,承担工程师每人每日800元的人工成本费。2021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整改函的复函’的回函”,提出其已经支付了合同全款,被告亦应履行合同,提供通过第三方测试的合格产品;双方派人是为有效通过测试,不应再额外申请人工费;同意20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的方案,依此计算,被告务必于2021年2月23日交付通过第三方测试合格的产品,否则其一定要求退货并全额退款。2021年3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静变电源的正式退货通知”,向被告反馈整改后的静变电源第二次测试情况,辐射干扰实验(RE)仍未通过,被告公司的技术人员没有办法解决,且拿不出有效的检测整改方案;依据合同约定,请被告收到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全款13.8万元。原告为第三方检测支出了检测费、购买测试设备费、运输费、差旅费等30余万元。因未通过第三方检测,原告将产品退回被告,被告拒收。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附件一约定的电源技术参数,对产品的质量也未提出异议。双方均认可电磁兼容检测没有通过,合同中没有约定产品必须符合电磁兼容检测,但约定了需通过第三方的相关测试。原告以产品不能通过第三方测试,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坚持解除两份合同,其余诉讼请求不变。被告坚持双方在沟通期间,其已经明确告知原告电磁兼容很难通过,但原告仍坚持让其发货,并称可以通过商务解决。故,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退款退货,且合同明确约定测试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主张的第4项检测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述事实,有《西安***电源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两份,付款凭证,“退货函”、“关于退货函的复函”、“整改函”、“关于整改函的复函”、“‘关于整改函的复函’的回函”、“关于静变电源的正式退货通知”,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服务确认表等资料,检测收费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成品检验报告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平等自愿签订的两份《西安***电源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不悖,应为有效。第一份合同明确约定产品需通过第三方的相关测试,若测试无法通过,由被告负责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相关测试的,原告有权退货退款。被告提供的产品虽然符合合同附件一约定的电源技术参数,但经过整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三方的相关测试,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退货退款。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编号为ACS00N19122701的第一份《西安***电源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并退款退货,由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3.8万元,原告退还被告型号/规格为GPU400-330090L的400HZ电源一台,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测试费由原告承担。双方于2020年5月21日签订编号为ACS00N20052101的第二份《西安***电源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系为测试准备的配件,原告主张的检测费、购买测试设备费、为测试产生的运输费、检测差旅费等均系测试费,依据合同约定,应由原告自行负担,而第二份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要求解除第二份合同,并由被告退还第二份合同款4170元,赔偿测试产生的费用337327.61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为原告提供的产品,系双方合作产品,经双方多次磋商达成技术参数,被告也是按该技术参数制作产品,没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占用货款期间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退货遭被告拒收,涉案产品应由原告退还被告,运输费由被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电源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7日签订编号为ACS00N19122701的《西安***电源有限公司销售合同》。
二、被告西安***电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3.8万元。
三、原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西安***电源有限公司返还型号/规格为GPU400-330090L的400HZ电源一台,因产品返还而产生的运输费用由被告西安***电源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3100元,与上述退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原告自行负担5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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