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聚马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2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冠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54179Y。

法定代表人陈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福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聚马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南同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350102。

法定代表人李金峰。

申请执行人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聚马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8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深圳市聚马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00元、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8月2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加保全费16400元、本案执行费22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委托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及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况。

3.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冻结并于2020年12月18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46299.72元;于2020年12月16日冻结并于2021年1月4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末四位3204)的存款573.48元;于2020年12月16日冻结并于2021年1月4日委托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的存款96687.96元;于2021年1月4日委托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末四位0302)的存款10205.13元。合计划拨253766.29元,该款项扣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后,余款214966.2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4.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6.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持有深圳市马尚到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院已在(2019)浙0108民初5187号案中冻结了上述股权,系首次冻结,冻结期间为2019年9月27日至2022年9月26日。

7.本院于2020年10月6日作出纳入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李金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

截止到2021年1月14日,被执行人深圳市聚马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尚应支付货款1785033.71元、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8月2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深圳市聚马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29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孔乐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