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2560号
原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后村桥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82195527。
法定代表人:吕俊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弘璐,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冠路611号5幢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54179Y。
法定代表人:陈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东岳,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受理原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塑公司)与被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奥能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庭,于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橡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奥能公司向橡塑公司支付利润分红款2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3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判令奥能公司向橡塑公司支付律师费20万元。事实与理由: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8]8156号),截止2018年9月30日,奥能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9446751.60元。2018年11月18日,奥能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股东红利分配方案:分配利润为2300万元整,全部以现金分红,不论公司股权发生变动。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将分红款支付给股东,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2018年11月28日,奥能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批准了2300万元现金分红的股东会决议。橡塑公司认为,奥能公司作出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其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合法合规,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橡塑公司有权要求奥能公司按照《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分配股利。
奥能公司辩称:一、橡塑公司起诉状诉称的事实,只是整个交易的部分事实。陈虹、任晓忠、孙云友、德清辉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奥能公司100%股权,以5.6亿价格,全部转让给橡塑公司。实际上,橡塑公司仅仅支付了35%价款即1.96亿元,其余3.64亿股权转让款一直没有支付。之后,橡塑公司不愿意接手这家公司,要求原股东回购。基于橡塑公司原董事长高长虹承诺以1.96亿元对价认购35%股权之后,陈虹、任晓忠、孙云友才同意以5.6亿价格向橡塑公司回购奥能公司100%股权。其中,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条款,涉及奥能公司盈余分配内容。陈虹、任晓忠、孙云友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条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2020)浙0110民初7786号案件受理,目前尚在审理之中,故本案应该先中止审理。二、橡塑公司持有奥能公司100%股权,作出的公司盈余分配决议,实际损害了陈虹、任晓忠、孙云友利益。事后,经过核查,奥能公司根本没有2300万元利润,甚至是亏损。即便按照公司盈余分配决议执行,也要根据橡塑公司实际投资35%比例分配,而不是100%比例分配。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橡塑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陈虹、任晓忠、孙云友、德清辉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奥能公司100%股权,橡塑公司以5.6亿价格受让奥能公司100%股权。橡塑公司支付第一期价款1.96亿元,尚未支付第二期、第三期合计价款3.64亿元。2018年11月22日,橡塑公司与陈虹、任晓忠、孙云友签署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虹、任晓忠、孙云友以5.6亿价格受让橡塑公司持有的奥能公司100%股权,抵销3.64亿元之后,尚需支付第一、第二期、第三期合计价款1.96亿元。《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双方同意以2018年9月30日作为审计基准日,在审计基准日之股权交割日的期间内,橡塑公司对奥能公司进行2300万元的利润分配,奥能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橡塑公司。”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18]8156号《审计报告》,截止2018年9月30日,奥能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9446751.60元。2018年11月18日,奥能公司召开董事会,由高长虹、陈虹、周黎隽参会,作出董事会决议:“公司股东红利分配方案:分配利润为2300万元整,全部以现金分红,不论公司股权发生变动。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将分红款支付给股东,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2018年11月28日,奥能公司召开股东会,由橡塑公司参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批准上述董事会决议。
另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2020)浙0110民初7786号一案中,尚在审理《股权转让协议》所涉股权价款是否支付和第四条约定是否可撤销等有关争议。橡塑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0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本案中,橡塑公司提交股东决议,要求分配利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其中,本案所涉的利润分配,实际涉及原股东陈虹、任晓忠、孙云友与新股东橡塑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橡塑公司受让100%股权后,实际到位资金仅为35%,陈虹、任晓忠、孙云友回购100%股权,相当于原有的65%股权实际没有变动,依然为陈虹、任晓忠、孙云友享有。鉴于此,橡塑公司可分配利润为805万元(2300万元×35%)。利润分配方案确定后,股东与公司之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逾期分配利润,构成逾期清偿债务,橡塑公司要求奥能公司支付法定孳息,本院予以支持。奥能公司作出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是依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18]8156号《审计报告》,原股东回购后,奥能公司认为公司没有盈利,不应该执行原利润分配方案,本院不予采纳。橡塑公司要求支付律师费,缺乏事先约定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浙0110民初7786号一案,属于股东之间的争议,尚不构成本案诉讼的中止条件。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款80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80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00元,由原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9650元,被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8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蓝钦如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