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3民初511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科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325509104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号码342130********1115,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诉安徽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