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04民初7367号
原告:上海颐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M区33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19弄1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颐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景公司)与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颐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颐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鑫泰公司支付设计费520,000元;2.判令鑫泰公司以52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标准计算,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5月签署编号为YJ-201901049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颐景公司为鑫泰公司位于XX路XX路的“尚海湾商业公共区域内装修”项目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合同价格为65万元。根据颐景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2019年5月29日鑫泰公司通过了徐汇区消防支队的消防设计审查,并取得相应的消防批文。截至2019年6月,颐景公司已于全面履行了该合同,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但是,鑫泰公司仅于2020年4月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一笔13万费用,剩余52万元一直未付,颐景公司多次通过电话、信函、律师函方式敦促鑫泰公司支付,但至今未果。合同第7.2条规定,鑫泰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的,应当按照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过高,颐景公司自行调整为诉请违约金标准。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鑫泰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取得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该时间前图纸已全部交付,其应10日内支付全部设计款,颐景公司另给予20天付款时间,故从2019年7月1日起算。鑫泰公司长期拖欠设计费用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颐景公司的合法利益,并违背了合同及交易的诚信原则,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鑫泰公司辩称,对欠付款项金额和事实没有异议,确认52万元设计费还未支付颐景公司,因为其资金紧张,所以一直没有支付,愿意支付该笔款项。即使颐景公司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标准主张违约金,也远高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给予的相关标准,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且实际上颐景公司也没有就其所受的相应损失进行举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鑫泰公司(发包人)与颐景公司(设计人,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签订编号为YJ-20190XXXX《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工程名称“尚海湾商业公共区域内装修”,工程地点“徐汇滨江凯滨路、瑞宁路”,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尚海湾项目商业公共区域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为65万元,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13万元,消防设计报审文本提交十日内支付26万元,全部图纸提交十日内支付26万元。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到期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涉案设计于2019年5月31日前全部通过消防主管部门审核。鑫泰公司确认在设计审核通过之前已收到颐景公司交付的全部设计图纸。
鑫泰公司已支付颐景公司设计费13万元。
另查明,颐景公司具有相关设计资质。
本院认为,颐景公司与鑫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颐景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鑫泰公司理应支付设计费用,逾期支付的还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颐景公司主张鑫泰公司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虽然颐景公司已自行调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但日万分之六点五的年化利率约为23.70%,仍然过高,故本院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颐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520,000元;
二、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2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标准,支付上海颐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08元,由上海颐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