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3674号
原告:陕西益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办水岸东方13幢1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U2X7M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赢***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颐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M区3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13468158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益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颐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益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陕西益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益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计427元,由陕西益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