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陕西上元汉方数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103执4602号 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陕西上元汉方数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上元汉方数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03民初1719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上元汉方数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015298元、执行费1255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陕西上元汉方数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103执460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8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