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申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沅陵县申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沅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湘8603行初208号 原告沅陵县申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鸳鸯山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沅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鸳鸯桥北移民局内。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沅陵县申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沅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沅陵县申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本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沅陵县申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沅陵县申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明阁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