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与沅陵县某某有限公司,李某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9039号
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沅陵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
法定代表人:颜某。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
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沅陵县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沅陵县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44元,保全费3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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