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4215号
原告:浩塑展示设备(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侃,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瑶。
原告浩塑展示设备(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浩塑展示设备(安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浩塑展示设备(安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塑展示设备(安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3元,减半收取为1577元,由原告浩塑展示设备(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