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02民初98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福建省磐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75号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福建省磐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2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