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磐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磐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02民初2658号
原告:***,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福建省磐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万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磐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对方要求分期付款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1元,减半收取计183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