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1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沃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市生态产业园人民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沃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521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应支付湖南德沃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7万元及迟延利息,但**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要求自动履行;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自然资源部、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相应的财产登记信息;
三、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线下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小军
审 判 员 宁顶峰
审 判 员 彭 卓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