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1执2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沃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市生态产业园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天祥佳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凤屿路**。
法定代表人:潘及时,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沃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天祥佳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521民特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福建省天祥佳业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72844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湖南德沃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无存款、证券、保险、工商、车辆登记信息;
三、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线下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法人代表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权益、银行存款、到期债权等其他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小军
审 判 员 彭 卓
审 判 员 宁顶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少波